GB/T 19972-200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生物指示物选择、使用及检验结果判断指南

基本信息

  • 标准名称:GB/T 19972-2005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生物指示物选择、使用及检验结果判断指南

  • 英文名称:Sterilization of health care products—Biological indicators—Guidance for the selection,use and interpretation of results

  • 发布日期:2005-11-04

  • 实施日期:2006-04-01

  •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ISO 14161:2000,IDT

  • 标准范围:

    应用生物指示物对灭菌工艺进行设定、确认和日常监测时,本标准对生物指示物的选择、使

    用及检验结果判断提供指南。本标准适用于已有现行国家标准的各种生物指示物。

    本标准不考虑那些仅靠物理方法清除微生物的工艺,如过滤法。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组合工艺的使用,如洗涤消毒器或对管道进行冲洗和汽蒸。

    本标准亦不适用于采用液体灭菌的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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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本信息

  • 标准名称:GB 18466-200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英文名称: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 发布日期:2005-07-27

  • 实施日期:2006-01-01

  •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

    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应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 GB 8978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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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 0506.1-2005 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 第1部分:制衣厂、处理厂和产品的通用要求

基本信息

  • 标准名称: YY/T 0506.1-2005 病人、医护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 第1部分:制衣厂、处理厂和产品的通用要求

  • 英文名称:Surgical drapes, gowns and clean air suits for patients, clinical staff and equipment-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manufacturers, processors and products

  • 发布日期:2005-04-05

  • 实施日期:2006-01-01

  •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与国际标准等同性程度:EN 13795-1:2002,MOD

  • 标准范围:

    YY/T 0506的本部分规定了向使用方和第三方认证提供的除医疗器械一般性标签以外的信息,涉及了制造和加工要求。本部分对病人、医护人员和哭械的一次性使用和重复性使用的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的性能给出了通用指南,以防止手术过程和其他有创检查中病人和医护人员之间感染原的传播。

    本部分不包括外科口罩、外科手套、包装材料、鞋、帽以及手术切口膜。

    本部分不包括激光手术中所用产品的易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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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T 0159-2005 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用疏水阀

基本信息

  • 标准名称:YY/T 0159-2005 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用疏水阀

  • 英文名称:Steam trap fitted on pressure steam sterilizer

  • 发布日期:2005-04-05

  • 实施日期:2006-01-01

  •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用疏水阀(以下简称疏水阀)的分类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不大于 0.4MPa 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用疏水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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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标准名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 发布日期:2003-10-15

  • 实施日期:2003-10-15

  •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标准范围: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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